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乙級裁判講習會實施計畫書
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xxx年乙級裁判講習會-實施計畫書
一、總則
1.依據: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頒佈之「xxx年輔導非亞奧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教練、裁判講習會實施計畫」與「輔導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制度實施原則」,及經核定之「本會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2.目的:為提倡太極拳運動。培養全民運動會裁判,提昇裁判素質與儲備裁判人才及統一裁判規則,藉以推廣全民運動,期使太極拳運動更能發揚光大。
二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。
三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
四、承辦單位: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
五、講習對象及資格:
1.年滿20歲,高級中學(含同等學力)以上畢業,已取得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丙(或C)級裁判證[滿2年以上]資格,且品行端正者。
2.曾取得乙(或B)級裁判證,在四年內務必至少參加一次複訓講習。若證照已過四年有效期,自動失效,將不得作為擔任乙(或B)級裁判職務之資格證明。(證照有效期之展延或恢復,請詳閱-[九、證照[書]及說明])
3.由各協、支、分會推薦。
4.名額暫定六十名。
☆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定[未來本會所核發之甲、乙、丙級教練/裁判證,其效力等同於本會原核發之A、B、C教練/裁判證]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