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氣養生堂

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乙級裁判講習會實施計畫書

六、講習日期及地點

1.日期:民國xxx年x月xx、xx、xx日,共計三天(每日8小時,共24小時)。

2.地點:全國體育聯合辦公大樓3樓大禮堂(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3樓)

七、講習內容:依課程配當表實施

1.太極拳規則      2.裁判技術      3.裁判職責      4.裁判示範

5.記錄方法        6.判例分析      7.裁判實習      8.性別平等教育

八、費用:初訓者繳交新台幣3000元,複訓者僅收1500元(須檢附乙(或B)級裁判證影本)。

、證照[書]及說明

1.參加本會乙級裁判講習初訓合格者,由本會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,經核定後再發給乙級裁判證(體總印製)1份、結業證書1份。複訓者,則換發複訓證照(等級不變-本會印製)1份、複訓結業證書1份。

★無論(參加升等講習、換證或補證),本會原核發之A、B、C級證照,一律改核發為甲、乙、丙級。

★109年起,只有升等(即初訓)證照,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統一印製,再交由本會核發。

其餘所有證照(書)皆由(本會印製)核發。甲、乙、丙級複訓證照也是由[本會印製]

初訓證照(體總印製)之➊原始發照日期與➋本證發照日期-都是填寫同一日[初訓發照日期]

複訓證照(本會印製)之➊原始發照日期[即初訓發照日期]➋本證發照日期[即複訓發照日期]-則是填寫不同日期。

2.證照所印[有效期限依考核單位期限規定],為體總對[有效期限]之核示;本會據此而作以下規定:教練/裁判證自[發照日期]起生效,有效期間為四年。已過[有效期限],則自動失效。失效之證照,不得作為擔任各級教練/裁判職務之資格證明

如[發照日期]為109.07.07,則[有效期限]為113.07.06

3.證照展延或恢復有效期四年之規定:

初訓(即升等)講習[證照失效-已過四年有效期也可參加]:

➀取得本會丙(或C)級教練/裁判證,[滿2年]以上者、得以參加乙級教練/裁判升等講習。

➁取得本會乙(或B)級教練/裁判證,[滿3年]以上者、得以參加甲級教練/裁判升等講習。

※初訓[即升等]證照(體總印製)自發照日期起生效)。

複訓講習[不論在有效期間或已過有效期皆可參加]:

參加本會或本會團體會員辦理之複訓講習,審核合格後則可換發複訓證照(等級不變),得以展延或恢復有效期四年。(※複訓證照本會印製)自本證發照日期起生效)。

證照失效者,參加[複訓講習][初訓(即升等)講習],經審核合格後,即可換發新證照恢復有效期四年-詳細說明如上。

★參加初訓(即升等)與複訓講習,需檢附之證件,請參閱[各級教練/裁判講習計畫書]。

4.補發之證照同原證照,且有效期不變(自本證發照日期起生效)。

證照經補發後,原證照即作廢不得再行使用。

★證照書如有遺失、改名情形-請上本會網站之(會務公佈欄),參閱證照書補發申請[含A教證遺失證明]與申請辦法

5.本證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借他人,亦不得任意變造或偽造。